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网专访我系世界史学科闵凡祥副教授

来源:ok138cn太阳集团529发布时间:2012-12-03 04:20:28访问量:0

问:你对英国的福利制度有很深的研究。能否请你介绍一下英国福利制度的特点?

答:二战以后,英国以《贝弗里奇报告》为基础,建立起一种以税收为保障的国家财政为主要资金来源、以国家立法为根本保障与规范、以政府机构为主要福利产品提供者的现代社会福利制度,形成一个宽大的社会安全保障网络,为其所有居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基本生活保障服务。这些服务覆盖国民生活的各个阶段:从出生及儿童培育,到教育、工作和收入保证,最后到退休和死亡。自此,维持其所有国民的适当的生活标准即成为战后英国国家任务的重要一部分。

在现代福利制度下,英国人享受到的福利是一种以“预防”贫困的发生为本本目的,表现出强烈的强制性、制度化、集体性、统一标准的“国家福利”(state welfare),是一种“法定福利”(statutory welfare)。它明显区别于之前由私人、志愿慈善机构、互助组织和济贫法体系所提供的福利产品,这些福利服务往往带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确定性、差别性、无保障性、甚至侮辱性和惩罚性等特点。

在现代社会福利制度下,对人民的生存与福利承担起责任,维持其国民适当标准的生活水平成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政府作为一个占有绝对优势的福利供给源向人民提供制度化、统一标准的最低收入维持、就业保障、教育、住房、医疗保障及个人社会服务等各项社会福利;获得这些福利服务,被视为是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非是一种慈善恩赐。通过现代社会福利制度所提供的法定保障,英国人自此不再会因各种可能导致他们收入偶然丧失的不测事件而衣食无着,从而永远地摆脱了对贫困的恐惧。

概而言之,英国现代福利制度主要有如下特点:即从缓解社会贫困,弥补市场不足,确保全体公民生活的最低保护线出发,(1)承认福利是国民的一种基本社会权利,而不是国家的恩赐;(2)国家通过介入市场经济,全面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对社会福利立法的制订执行、福利的直接供给以及监督规范等实行中央集权化;(3)政府以国家财政收入作为资金后盾,承担社会福利的费用支出,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强制性手段对各项措施予以实施,向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提供社会福利;(4)在政策的制订与执行过程中,对“平等”的追求大于对“效率”的重视。其本质是通过调整市场力量的运作,改善与提高那些无法自力更生者的福祉,确保他们无地位或阶级差别地获得在某个大家同意的社会服务范围内可以达到的生活标准。个人的工作或市场价值的大小不是其获得社会福利的评判标准与依据。

问:根据你的研究,英国的福利制度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特色福利制度有什么经验和教训?

答:战后英国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与发展过程中遵循了如下基本原则:

(1)公民普遍权利原则:不论地域和收入多寡,每位公民都享有获得同一标准的社会福利服务的权利。

(2)最低标准原则:国民救助计划保证每一位公民在失业、疾病、生育、残废、老年时不会因收入的损失而导致生活低于国民最低生活标准以下;住房和公共健康立法规定了住房中的最低舒适和拥挤标准;教育法则规定了班级的最大规模。

(3)社会福利供给“中央集权化”,中央部门在社会福利政策的决策、执行以及具体的福利供给等方面被赋予强大的权力。福利的中央集权化是英国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根本特点之一。

这样一种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使民族国家代替所有分散的社会福利供给组织成为本国公民社会福利供给的一个基本单位。它可以动用立法等强制力量和动员全国的资源,在民族国家的范围内实施社会福利计划,解决当前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提升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英国在战后也因此而赢得了社会的稳定,和民众的认同与忠诚。具体而言:

(1)战后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建立,使所有的社会福利立法对每一位英国公民都是普遍和有效的,为每一个家庭都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从而改变了过去许多社会保障措施中总是存在或多或少的“选择性原则”,总会有一部分公民被排斥在某些主要的社会福利措施之外的情况,使社会福利成为每一位英国公民都可享受的一项基本权利。它通过保障个人收入使得那些贫困或暂时困难的家庭能够维持高于贫困线的生活水平,使得“穷二代”有条件接受良好的教育,获得今后有可能较好发展的机会,有助于减轻失业者的负担,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延长公民的平均寿命。

(2)战后现代社会福利制度,本质上是社会财富的一个再分配过程。它通过政府行政命令或国家立法,根据一种收入标准从国民那里提取一定数额的税款,再根据另一种带有需求因素的标准发放给国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完成社会资源的再分配过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民收入的均等化,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负担和经济差别,促进社会公平。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各项措施使战后英国社会的财富分配不均状况大为改变,社会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大为缩小。

(3)“不分经济状况和社会阶层,为全体公民提供最可能好的社会服务”的原则的确立与落实,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了必要的生活安全感,减少了人们在肉体、精神和心理等方面的压力与痛苦,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社会福利水平,对协调社会关系中的矛盾与冲突,减少社会动荡,防止社会动乱,维护社会的安定与秩序,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全民保障和全面保障的特点,使战后英国社会福利制度不仅为人们在市场中的竞争提供了一道安全网,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或帮助他们在失败后能够有机会重返市场再次参与竞争与创业,而且还能保障那些完全丧失生活来源或彻底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长期失业者本人及其家属能够维持最低生存需求,过着一种体面与有尊严的生活。

(5)国家对社会福利领域的全面干预与介入,在从根本上消除绝对贫困、提高全民福祉、解决社会问题、充分利用资源、提高福利的供给效率方面取得重大成就。按历史的标准,从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英国的经济增长速度、穷人的绝对生活水平、健康标准、教育质量、住房质量以及对以往被忽视的诸如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照顾等方面,都有了持续而明显的提高和改进。这些成就远远超过20世纪30年代所取得的成就(当时综合性的卫生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乏使贫困和大众失业的现实变得更加严重),也大大超过1975年以后所取得的成就。

以上五点或许即是我国当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建设所应考虑与借鉴的地方。但是,这并不就说明英国的战后社会福利制度即是尽善尽美的。它的确解决了不少问题,但也有许多问题仍未解决,且也产生了不少新的问题。以致其批评者如是说:“如今,被大多数人看成是社会民主政治之核心的福利国家,制造出来的问题比它所解决的问题还要多”。其原因也即教训是:

(1)在社会福利领域,“国家在组织(社会)保障时不应当妨碍人们的动力、机会和责任感;在建立全国最低生活水平线的同时,国家应为每一个人的自愿行动留有余地,以使他们为自己和他的家庭谋求更多福利”(《贝弗里奇报告》)。即在强调国家作用的同时,应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留下适当的空间,充分有效地利用好社会的自我调节因素。

(2)努力避免国家对社会福利服务供给的垄断,保持社会福利领域中有效与正当竞争的存在,保证社会福利服务产品的供给不被人为地加快或延缓,防止服务中的创新过程受到阻碍与遏制。最为重要的是,防止社会福利制度陷入一种僵化状态,缺少必要的灵活性,不能那个很好地对其所处其中的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作出灵敏而迅速的反应与调整。

(3)对其所要规范与解决的问题,制度设置往往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特点。社会福利领域的制度设置与安排,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的问题,经济形势在变,社会现实在变,人们的福利诉求也在变,因此,福利制度也应顺时顺势而变,通过不断的改革而有效地解决新的社会福利诉求与问题。

问:当前的欧洲债务危机在多大程度上与福利制度有关?

答:自欧债危机爆发以来,“高福利导致欧债危机”即成为一种颇有市场的解释。但或许这根本就是一种对欧债危机的误读误判。首先,债务危机最严重的欧洲四国 ——西班牙、葡萄牙、爱尔兰、希腊,相比其他欧洲福利国家而言,都是“低”福利国家。丹麦、瑞典、德国、英国等公认的“高”福利国家并未陷入所谓的债务危机,不仅如此,它们还都各自保持着较好的经济表现。其次,导致西、葡、爱尔兰和希腊等国陷入债务危机的根本要素各不相同,但基本与高福利无关:希腊是全民偷税漏税和公务员过高待遇带来的多年赤字;爱尔兰和西班牙则是因为房地产泡沫破裂导致政府为挽救陷入绝境的银行而导致大量财政赤字;葡萄牙则或许是新自由主义主导下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对其国债“调低评级”的结果。所以说,欧债危机基本与福利国家无关,而是另有原因。

那么,为什么会有“高福利导致欧债危机”之说呢?我认为原因在于:(1)社会福利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直是欧洲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异常敏感的问题。它经常被一些人拿来说事。经济学家常说它是导致经济表现不佳的根本原因;道德家们常说它带来社会道德滑坡、伦理的败落;政治家们则常对选民许诺以更高更好的福利来赢得选民的支持:……(2)现代社会福利制度下,社会福利支出的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当经济不景气、国家财政状况不佳时,社会福利往往会因其“刚性”特点而首先凸显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经常被人们误认为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问:你对欧洲学也有很深的研究。什么叫欧洲学?

答:“欧洲学”(Erology),最早是由我国著名欧洲问题研究专家陈乐民先生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个研究型概念。陈先生认为,欧洲文明与中国文明一样,同样博大精深,是一门值得建立一个学科体系、全面系统地进行研究的学问。它不仅要用历史学家和哲学家的眼光来剖析欧洲文明的发展,并且还要在此基础上借助相关学科探讨当代欧洲的问题,同时要关照中国的现实问题,即在问“欧洲何以为欧洲?”时,还要以“欧洲”为参照系来落实“中国何以为中国?”,陈先生称这门学问为“欧洲学”。

“欧洲学”研究的对象是作为一种“文明概念”的欧洲,其任务就是要以欧洲文明的发展为其研究的大背景与大视角,对作为整体的欧洲(包括东欧在内)的历史文明(物质的、精神的和制度的)进行立体的、多层面的和综合的历史贯通考察、认知、理解和研究,强调其文化和文明层面上的贡献与影响,最终反映出“一个中国学者眼中的总体欧洲”。它是“一个学术问题,是一种视角,是对欧洲文明的一种看法”。

“欧洲学”概念下的欧洲研究,是一种文明史的研究。“欧洲学”即是要从文明发展的视角来看欧洲社会是怎样一步步从古代、中古走入近代和现代,它要建构的是研究欧洲经过怎样的演变而成为今天的欧洲这样一个核心问题的学术体系。它要构建中国学者用自己的眼睛看到的欧洲,试图探索一条能看出欧洲何以能够不断向前发展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历史线索。这种研究范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对策性研究,是一种严肃的学术探讨,是中国学者研究和认知欧洲文明的一种视角、一种看法、一种理念。“欧洲学”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根本宗旨即在于通过研究“欧洲何以为欧洲”,说明欧洲文明是在怎样的历史人文条件下成长、发展和向外扩张的,从而探讨欧洲文明的特殊成因和内涵,以作为加深了解我们自己的参照。

问:欧洲学与欧洲研究有何异同?换句话说,从事欧洲研究与从事欧洲学研究有什么差别?

答:在我国学界,先有欧洲研究,后有“欧洲学”。“欧洲学”概念的提出和“欧洲学”学科在中国的出现,是中国欧洲研究历史发展与适应新时代需求的产物,是中国欧洲研究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一般性介绍,到深层次的问题分析,到对欧洲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文化等专业领域的研究,再到学科教学与研究理论建构一般发展进程的必然结果,是中国几代欧洲研究人心血与艰辛劳动的凝结。它是我国新时代欧洲研究者是对以往欧洲研究的具体实践与历史事实的一种逻辑性理论概括,和为其未来发展所设计的目标指向。它体现着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的“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原则,即先有中国一般性欧洲问题研究的历史实践,然后再有具有较高理论抽象与概括的“欧洲学”的产生。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中国的欧洲研究一直是对欧洲某一问题或某一领域层面的研究,且这些研究又为传统的学科划分体系及“关乎学科门类的偏见,及这些偏见所体现出来的权力和利益关系”所分割。传统的“偏狭的学科分类,一方面框限着知识朝向专业化和日益互相分割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促使接受这些学科训练的人,日益以学科内部的严格训练为借口,树立不必要的界限,以谋求巩固学科的专业地位。……优点是能够建立完整而融贯的理论传统和严格的方法学训练,但同时也有使学术体制成为偏见的生产地,以服务自己的利益(self-serving)为尚,建立虚假的权威之虞”(华勒斯坦等著:刘健芝等编译:《学科• 知识•权力》,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页)。这严重影响了中国学界对欧洲问题研究的深度、广度、整体性与全面性,不利于中国欧洲研究力量与资源的整合与优化配置。“欧洲学”这一旗帜性与灵魂性概念的提出与为欧洲研究学术共同体的普遍接受,将有助于以往参与欧洲研究的各传统学科间在学科理论、方法论与研究方式上的相互接换,解决它们之间的相互合作问题,为各相互独立分隔的学科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发展出适用于不同学科间运作的综合理论,并在各分隔的学科之间共同交叠的范围中开发新的领域。概而言之,“欧洲学”概念的提出与学科建设将有助于中国欧洲研究力量与学术资源的“整合”与优化。

问:你现在从事的是欧洲学研究还是欧洲研究?

答:对这个问题,我想应当这样来回答比较合适,即我目前从事的欧洲研究工作是一种“欧洲学”研究范式下的欧洲文明研究。

问:哪些是从事欧洲学必备而欧洲研究不必具备的理论或知识等等?

答:综合陈乐民先生的相关言说,我们认为欧洲学范式下的欧洲研究要求其研究者

1)具备相当的人文素养,研究要“论从史出”。

2)通晓欧洲历史与哲学,研究欧洲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必须以更广、更深、更为基础的历史和哲学为研究基础。

3)通晓中国的历史文化、中国的文献、中国的哲学,不应成为严复所曾抱怨的只懂西文和洋概念、不懂“中学”而成为西人“羽翼”或仅学得些屠龙之技回来一无可用的当时的中国留学生。

4)在认识欧洲文明的过程中,进行“中西比较”应成为所有中国欧洲研究者思维和意识的基本框架,而不是完全从西方文明本身的基本构成来形成自己的方法。欧洲学范式下的中国欧洲研究应当成为欧洲文明在他乡的一个自我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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