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ok138cn太阳集团529医疗社会史研究中心主任闵凡祥副教授的邀请,2019年5月29日,中国人民大学赵秀荣教授访问ok138cn太阳集团529,并在ok138cn太阳集团529223会议室作了题为“近代英国的自杀问题”的学术演讲。本次讲座由闵凡祥副教授主持,来自我校、南京农业大学、江苏凤凰科学技术出版社、南京审计大学等在宁高校和出版机构的多位老师及硕、博士研究生聆听了这次精彩的演讲。
图一:闵凡祥副教授在介绍赵秀荣教授
在正式报告之前,赵秀荣教授首先介绍了选题的由来。“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卡尔·马克思)而自杀涉及到这个前提的基础是否稳固的问题。因此,仅仅从人类宏观的存在而言,自杀问题就值得高度关注。近年来一些国家日益攀升的自杀率、人们对安乐死日益热烈的争论、一些国家将安乐死合法化、以及经常登上网络头条的各类自杀事件,都说明自杀在当代许多国家已经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探寻它的轨迹。对自杀的看法,反映出一个社会、一个时代的生命伦理和人权原则,折射出深层的社会意识和利益结构。那么近代的英国社会如何看待自杀?为什么?近代早期和晚期的自杀态度是否有所改变?是什么因素带来的这种变化?在演讲的主体部分,赵秀荣教授从近代之前欧洲对自杀的态度;近代早期英格兰教会对自杀的态度及其理由;近代早期英格兰世俗政权对自杀的态度及其理由以及近代晚期(19世纪起)英国对自杀的宽容等四个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图二:赵秀荣教授在介绍选题缘由
第一部分:近代之前欧洲对自杀的态度。在这一部分,赵秀荣教授主要介绍了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对自杀的态度。1.古希腊人对自杀的态度相对宽容。史料记载,在雅典,如果在自杀之前说明生活难以忍受的理由,请求元老院批准,如果请求得到同意,那么自杀就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古希腊人都持这种宽容的态度,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曾表达过对自杀行为的谴责。2. 古罗马人总体上是反对、谴责自杀的。《查士丁尼》法典规定,如果自杀未遂,要对情况做出具体区分。如果此人不是因为厌倦生命或遭受灾难的压力,财产就要被没收,“因为一个不爱惜自己的人更不会爱惜他人。”3.中世纪的人们认为自杀是一种违反上帝旨意的罪(sin)。史料记载,“公元452年,阿莱斯宗教会议宣布,自杀是一种罪过,而且只能是一种恶魔般的疯狂的结果。”英国的统治者们也极力反对自杀,埃德加国王、亨利三世、爱德华一世都曾颁布过相应的惩罚自杀者的法令。
图三:赵秀荣教授在介绍近代之前欧洲对自杀的态度
第二部分:近代早期英格兰教会对自杀的态度及其理由。英格兰教会和信徒谴责自杀,他们认为自杀是不虔诚的、亵渎神的行为,是“恶魔的结果”。教会规定,自杀者的尸体不能安葬在教堂的院子里。受其影响,后来形成一种习俗。自杀者的尸体被埋在十字路口,尸体上插木棍,通过这种责难的、声名狼藉的埋葬方式以警告过往的路人不要以这样的方式离开这个世界。教会关于自杀的态度还直接导致民众对自杀者尸体的亵渎。在当时人看来,自杀者的幽灵是危险的,并且具有传染性,自杀者的灵魂长久地游荡在其所在的教区,威胁生者。民众受教会的影响也厌恶自杀。教会之所以会反对自杀,是因为他们认为,生命权不属于个人,人没有权力决定自己何时离世,人的生死都由上帝决定。在18世纪的文献中,有这样的记载:“其他人可能会说,人的身体是自己的,他可以自己随心所欲。这是徒劳的争论,这是撒旦植入人脑子里的想法。因为每个有理性的人都知道,上帝创造了(人类的)身体,(人类应该)保全之,因此任何毁坏自己身体的作法都是不讲道义的……人的身体不是绝对地属于自己,它属于上帝,属于国家,属于家庭,属于朋友,因此应该用于荣耀或服务他们。”(托马斯·格林)
图四:赵秀荣教授在介绍近代早期英格兰教会对自杀的态度及其理由
第三部分:近代早期英格兰世俗政权对自杀的态度及其理由。当时的英格兰政府坚决反对自杀行为,并对自杀者予以没收财物的严厉打击。习惯法与民法一致认为,如果一个人杀死自己就是犯了重罪,他所有的财物、租赁的财产(chattels real)、特殊合约规定的欠他的债务都归国王。甚至 “自杀未遂”也一度被认定是一种罪行。自杀未遂者通常会受到吊刑惩罚。这是为了向整个社会传递这样一种意识,即自杀是一种犯罪行为,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从国家控制的角度来讲,政府之所以惩罚自杀的人,是因为一个人的生命不仅属于自己,而且属于他人。自杀比谋杀更糟糕,因为这种行为不能由于破坏法律而受到惩罚。自杀引起极度的悲伤,并使家庭蒙羞,因此对那些我们亏欠最多的人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世界上)没有无价值的东西,人的存在就是对人类的贡献。最糟糕的是,赞成自杀会使得每个人都成为自己行为的法官,破坏公共秩序。法国也有类似的声音:简言之,自杀可以被描述为“对人类的盗窃”、“对社会的盗窃”。
图五:赵秀荣教授在介绍国王政府严厉惩罚自杀者的原因
第四部分:近代晚期(19世纪起)英国对自杀的宽容。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近代晚期英国开始了自杀的“去污名化”运动,这一时期人们对自杀法律的、宗教的和文化的理解有很大的改变。自杀越来越被认为是疯癫、压力或抑郁的表现,自杀被认为是与(正常的)自我分离的行为。自杀语义上的谴责减弱,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自杀不是一种罪(sin),而是一种可以解释的世俗行为。近代晚期英国社会出现这样的转变,主要有三点原因:1.理性呼声的出现。从近代晚期开始,大卫·休谟、伊拉斯谟、蒙田、孟德斯鸠等思想家从理论上为自杀辩护。他们认为生命是一种礼物或恩惠,如果生命变得艰辛,人们有权利放弃之。2.对自杀者尸体的亵渎及没收自杀者财产的作法引起人们的反感。议员伦纳德(T.B.Lennard)指出亵渎(自杀者)尸体的作法是“令人讨厌和恶心的仪式”,认为这是英国存在的陋俗,应该尽早禁止。同时,越来越多的人也倾向于同情自杀者的家庭。1870年英国议会正式通过法律,没收自杀者财物的做法被彻底废除。3.自杀的“医学化”。近代晚期随着医学的发展,医学知识缓慢、逐渐的普及,人们意识到自杀是疾病导致的,而不是魔鬼的引诱。
图六:赵秀荣教授在介绍宽容自杀的原因
最后,赵秀荣教授指出:1.近代早期的英国仍旧是“躯体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体系中,人的身体——约束和限制的场所——成为政治和文化活动集中的主要焦点。在这种背景下,身体是矛盾、社会关系危机的载体。自杀者的尸体成为教权和俗权树立权威的工具,也是这些权力彰显自己力量的场所。2. 这一时期,权力的目的不再是杀戮和暴力,而是控制身体、控制生命。自杀通常是一个秘密的行为,而尸体惩罚是强制性的、公开的。惩罚的目的就是要违背自杀者的愿望,自杀者本想要隐蔽地离世,但尸体却要公之于众。3. 这一时期教权和俗权仍旧把人(肉体)当作生产工具,近代早期的英国无论是教会的什一税还是政府的赋税都是按人头缴纳,自杀的人多了,必然影响教权、俗权的经济收益。如果说希腊城邦时期人口是战斗力、国家力量的保证,近代早期的英国仍旧没有突破农业社会的局限,仍旧把人当作一种生产资料。近代晚期对自杀态度的转变反映了启蒙运动带来的转变。基于此,我们认为英国社会近代晚期出现宽容自杀者的呼声,代表的是一种传统观念的转型以及一种更文明、更人性化的对待自杀的态度。这种态度对于我们今天客观理性地对待自杀态度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
图七:闵凡祥副教授对讲座进行总结
赵秀荣教授演讲结束之后,听众们针对演讲中使用的统计数据、具体案例等提出问题,赵秀荣教授对统计数据的来源和获取的难度进行了解释,并就演讲中使用的案例同听众展开讨论。最后,主持人闵凡祥副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总结,本次学术活动圆满结束。
文/刘莎莎 图/刘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