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告诫官员莫贪
反贪是中国古代一大课题,历朝历代毫无例外都遇到了这个问题。相对来说,唐太宗用法简宽而不烦苛,不像明太祖那样用法峻急、苛严,但反贪依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贞观时期政治较为清明,纲纪整肃,官员谨慎,贪赃枉法之事虽有发生,没有成为突出的、使最高当局困扰的社会问题,没有形成不可遏止之势。这个现象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值得我们加以研究。
唐太宗非常重视对官员们进行有针对性的、经常性的教育。他一而再、再而三地结合历史经验教训,结合官员们的心理,告诫官员们莫贪,可谓教导有方。唐代史官吴兢编纂的《贞观政要》,是一部记录太宗朝“政事之要”的史书。其中有一篇题为《贪鄙》,篇幅很短,共6章(段),约1000字,很是精彩。其内容用现代语言讲,为唐太宗对大臣们进行“反腐教育”。通篇循循善诱,言简意深,没有官话,没有说教,没有皇上对臣下的训诫口气。今天读来仍感亲切,颇有教益。
此篇有一段写道:唐贞观二年(公元628年),太宗对左右大臣说,我曾讲过,贪官们无不爱财,其实他们并不懂得应当怎样爱财。就拿五品以上京官和地方官来说吧,俸禄都很优厚,一年所得,数目很大。若受人贿赂,不过数万,一旦败露,官职、俸禄全被剥夺。这岂是懂得爱财?上算吗?唐太宗善于设身处地为官员们着想,从他们的切身利益出发,教育他们切莫去做将会导致身败名裂、人财两空的贪赃枉法的事情。唐太宗不反对官员“爱财”,但反对他们爱财过度成为贪财,反对“受人财贿”,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他告诉身边的大臣,官员爱财要取之有道,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靠合法收入——俸禄就可以生活得很好;如果有非分之想,如果贪得无厌,就可能落得“一朝彰露,禄秩削夺”的下场。从官员的私利来说,也是很不划算的事情。他要官员们学会算这笔账。
为了加深左右大臣的印象,唐太宗又说,春秋时代鲁国有个宰相名叫公仪休,爱吃鱼,成为一种嗜好,但从不接受别人馈赠的鱼。这样,他就能长久吃到鱼。因为他不接受别人的贿赂,不用担心有一天蹲大牢而吃不上鱼。无论君主,还是官员,都不能贪。如果君主贪婪,必定导致亡国;如果官员贪婪,必定遭致身败。《诗经》写道:“大风有隧,贪人败类。”(见《诗经·大雅·桑柔》,意为大风刮得很猛,贪人败坏族类。)此话诚然不错。唐太宗告诫官员,站得正,才能立得稳。如果有贪欲,倒霉的就不仅是贪者个人:主(国君)贪丧国,臣贪亡身。“贪者败类”,贪者一人,会贻害很多人。从大处讲,会殃及一国;从小处而言,会殃及家庭、家族。
接着,唐太宗讲了两个故事。
第一个故事载于《水经注·沔水》,说的是战国时代秦惠王想攻打蜀国,苦于不知道到蜀国的路怎么走。于是想出一条计策,命人刻五头石牛,在石牛的屁股后面挂着黄金。蜀国的人见了,以为牛拉屎能拉出黄金。蜀国国王贪图黄金,乃派出五位大力士,将石牛拉到蜀国。这一来,就开辟了一条由秦国到蜀国的通道,这正是秦惠王所希望的。秦国的军队随后而至,攻打蜀国,蜀国很快被灭亡了。
第二个故事载于班固《汉书·酷吏传·田延年传》。说的是汉代担任大司农职务的田延年,征用民间牛车3万辆,用来租赁生利。每辆车租金原先为1000钱,田延年用欺诈手法增加至2000钱,共得6000万,并将其中的一半即3000万私自吞没。他在做这件事情时,其冤家对头眼睛正盯着他,秘密地搜集其违法乱纪的材料。他的一举一动都在冤家对头的掌握之中。于是田延年贪污3000万钱的事很快被揭发出来。大将军霍光说:“先把他关到牢里,然后交由大臣们公议处置他的办法。”田延年自知罪孽深重,又害怕受到惩处,说道:“我何面目入牢狱!”遂自刎而死。
讲完了这两个故事,唐太宗感慨颇深,叹道:像蜀国国王和田延年这样的人,在历史上真是数不胜数啊!现今我要以蜀王为借镜,你们也应当以田延年为前车之鉴,不学他们的样子。
以上两则故事,并非虚构,而是见于史书记载的真人真事。唐太宗用历史上的这两件事,有力地印证了主贪丧国、臣贪亡身的道理。大臣们听了,定当惊出一身冷汗,定当深长思之,信服唐太宗所说的道理。
唐太宗在给大臣们上“反腐课”的时候,既以教育者自居,又将自己置于受教育者的地位。他说,不仅官员们不能有贪欲,作为一国之君,他自己也不能有贪欲;不但官员们要吸取田延年因贪而败亡的教训,他自己也要吸取蜀王因贪而亡国的教训。他不是以居高临下的姿态,而是以平等的态度来告诫大臣们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位皇帝能这样做,是难能可贵的,是罕见的。
贞观二年唐太宗那堂“反腐课”,是讲历史教训。贞观四年,他给王公大臣上了一课,是从心理学的角度谈反贪。唐太宗说,人要知道畏惧,知道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我终日孜孜以求,不但怜惜百姓,为他们忧虑,而且也希望你们长保富贵。天不是不高,地不是不厚,我所以始终兢兢业业,就是因为畏惧天地(害怕做错了事遭到天地神灵的惩罚)。你们如能像我畏惧天地那样,小心谨慎,奉公守法,则不但百姓安宁,而且自身常得欢乐。古人说:“贤者多财损其志,愚者多财生其过。”钱财过多未必是好事(唐太宗在贞观初年说到,珍宝乃“身外之物”),此言可为深诫。如果徇私贪浊,不但败坏法纪,而且损害百姓。纵然事情没有败露,内心岂不经常忐忑不安?人老是处于恐惧状态,惶惶不可终日,时间长了,是会得病的。因贪赃而恐惧,因恐惧而致死,这样的事不是没有。大丈夫岂能因一时贪图财物,而害及身家性命,并且使子孙后代在人前抬不起头来?你们应当好好思量我这些话。
唐太宗给贪官们把脉把得很准,他知道贪官们心里在想什么。古今贪官的心理是相通的。我们不是听说,当代一些已经败露的贪官,他们在被“双轨”和逮捕之前,犹如惊弓之鸟,耳闻警车之声,即心惊肉跳,见到检察院的人,吓得面无人色吗?贪官们只要伸出了贪婪之手,他们就再也不会坦然地面对世人,再也不会有一日之安宁,就要惴惴不安地度日。古今贪官都是如此。唐太宗以上一番话,是会引起在场的王公大臣们的震撼的——无论他们是廉是贪。
对官员,反贪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也是极为重要的。没有反贪教育断断不行,仅有反贪教育也断断不行。教育对大部分人可能有效,对少部分人可能收效甚微,甚或根本无效,等于对牛弹琴。总有少数冥顽不灵的人,对善意的告诫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他们怀有侥幸心理,或者以为自己做的事十分严密,天衣无缝,没有第三人在场,神鬼不知;或者以为自己多年经营,根基深厚,下有支持者,上有保护伞,别人奈何他不得。在这种情况下,仅凭教育手段,会显得很无奈。因此,必须依靠法制手段。教育须与法制相结合。上世纪30年代初,就有人提出,要用制度防止贪污等官场和社会弊端的发生:“国家的坏人愈多,制度愈重要。制度的功用在把坏人作恶的机会,减少到最低的限度。”在反贪问题上,唐太宗是懂得法制的重要的,是懂得将教育和法制结合起来的。
贞观时期制定的唐律,第三卷是关于官员职务犯罪的法律条文,共59条。其中《受人财物代为请求》、《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凭官职威势讨要财物》等条,都是惩处受贿罪或索贿罪的法律条文。如《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条规定:凡监临主司官员(指对所处置的事情握有管辖、审核、主办权力的官员)接受贿赂后作枉法处理的,受贿值绢1尺处杖打100,每多1匹加一等,满15匹处绞刑。受贿后未枉法处理的,值绢1尺杖打90,每多2匹加一等,30匹加处役流。……
跟明太祖时期制定的明律相比,唐律从总体上讲,对官员职务犯罪的惩处要宽一些。明律规定:官员贪污银子60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实草”。受贿枉法者,1贯以下杖70,每多5贯加一等;20贯杖60,徒1年;45贯杖100,流2000里;满80贯处绞刑。监守自盗,1贯以下杖80;7贯500文杖60,徒1年;20贯杖100,流2000里;满40贯处斩。又规定:官吏外出,如乘坐官府的车、船、马等,携带私人物品不得超过一定数量。如乘官船、官车,私载物不得超过30斤,违者治罪。轻则笞10下,重则杖70。明太祖反贪雷厉风行,对官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惩处是极为严厉的,在历史上也是很有名的。
唐律虽不严苛,但较为严密,依然对官员有很强的威慑作用。唐太宗又善于把对官员进行反贪教育与严格执行唐律结合起来,有效地遏止了官员腐败之风,减少了贪污、贿赂这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原载<人民论坛>2003年第11期)
文章选自夏里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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