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廉政,防杜浪费和滥用公款,促进教学与科研事业,特制定本条例:
一、对各类经费采行不同的管理程序。一般而言,凡属教师个人科研经费,指导进修教师、访问学者、留学生的自控经费,原则上由教师按规定自行支配,院行政负责按章审批;凡属学科经费,原则上由学科按规定支配,院行政按章审批;凡属院控经费由院行政管理,在使用与审批上严格程序,民主理财。
二、院控经费均须由主任审批,行政、教学、科研经费由分管副主任审批,并经会计审核把关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报销。
三、学校实行财务经费包干,院控经费由行政集中统一管理和支配,其中研究生经费按人数和额度划拨导师控制使用,院行政负责人按章审批。其它经费必须本着节俭的原则使用。凡属教学、科研需要开支的,由分管副主任提出,2000元以下者由主任或行政副主任同意支出。2000元以上的经费支出,须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批准方可支出。
四、凡属因公出差须事前申报,经主任或行政副主任批准,可由院控经费中开支。主任或行政副主任因公出差亦须知照院党政负责人,按学校规定报销。严禁用院控经费出差办理私事或学科事宜。
五、院创收经费单列管理,用于办班消耗、发放酬金和教职工福利。其中,主任特支经费用于必要接待和应酬,必须从严控制,杜绝滥用,每年需向院党政联席会议通报使用情况,并在廉政检查中报告。
六、行政副主任和会计负责管理、监督全院财务工作,对院控经费、创收经费的使用情况应每学期向办公会议通报,并在年终向全院教职工公布。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现象和做法应及时提出意见,并可向学校举报。
七、凡属重大项目的建设和支出,应在院党政联席会议上充分讨论和论证,并向全院教职工通报,接受民主监督,做到财务公开。